法艺花园

2014-3-5 17:26: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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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换自家窗户上存在隐患的玻璃也许花不了几个钱,但如若不及时,那可能就后患无穷了。这不,李先生、牛女士夫妇便因此付出了“代价”。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牛女士夫妇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夫妇二人赔偿胡女士医药、误工损失、交通、衣服损失、鉴定等各种费用共计7600余元的判决。
  2002年8月22日下午,住某楼332室的胡女士在楼下由西向东行走至住同楼262室李先生、牛女士夫妇家北侧二楼阳台下方时,被牛、李夫妇家阳台窗户上掉下来的玻璃扎伤。后在胡女士丈夫、妹妹的要求下,牛女士陪胡女士到医院治疗,牛女士为此支付了1300余元医疗费。胡女士被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裂伤、背部裂伤,休息五周;法医检验所鉴定为轻伤。胡女士为此花去的门诊治疗、注射、误工、交通、法医鉴定、衣服损失等各种合理费用共计7600余元。
  2002年10月,胡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牛女士未支付自己后期治疗及其他费用。故要求牛、李夫妇再赔偿医药、误工、护理、交通、法医鉴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衣服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1万余元。牛、李夫妇认为,胡女士的伤可能是被楼道玻璃致伤的,不是自己家玻璃砸的,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12月判决后,牛、李夫妇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现场拍摄的照片看,坠落破碎的玻璃主要散落在牛、李夫妇家北阳台垂直下方,楼道破损的玻璃则分别被左右的窗户、护栏及下部的平台所遮挡,即使坠落,也不可能落在李、牛夫妇家阳台下方;胡女士行走至牛、李夫妇家阳台下方时被坠落的玻璃扎伤,李、牛夫妇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胡女士要求其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事后提醒老百姓:家庭中存在的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危险隐患应及时发现,尽早排除,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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