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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欣合同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欣原为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2003年初合同期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03年至2007年间,其以能帮助他人购买便宜的福利房和拆迁安置房为名,采取私刻公章、冒用徐州市某房产开发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书等手段,先后骗取李某等24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195.7万元,所骗钱款被其个人挥霍、使用,至今尚未退还。庭审中,被告人李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协议书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欣归案后虽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系坦白,但鉴于被告人李欣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诈骗的赃款拒不退还,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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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欣合同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欣原为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2003年初合同期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03年至2007年间,其以能帮助他人购买便宜的福利房和拆迁安置房为名,采取私刻公章、冒用徐州市某房产开发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书等手段,先后骗取李某等24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195.7万元,所骗钱款被其个人挥霍、使用,至今尚未退还。庭审中,被告人李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协议书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欣归案后虽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系坦白,但鉴于被告人李欣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诈骗的赃款拒不退还,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