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3-24 11:20:09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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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智老人清晨从颐养院出走,其后被发现溺亡于附近河浜。近日,老人儿子宋某以监护不力为由将颐养院告上无锡南长法院,要求颐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宋某称,因老父患有脑退化症且家中无人看护,其便安排老人入住颐养院,并与院方签订了全护理等级住院协议。宋某认为院方未能按照协议履行照看义务,应为老人死亡负全部责任。
  而颐养院并不认可宋某的观点。该院负责人陈某称,老人入院后常有向外走动的行径。事发当月,老人曾出走过一次,后被工作人员及时找回。陈某表示,由于颐养院所在大院为多家业主共用,因此院子大门常年打开。为防止老人再次走失,他们安排老人住进楼门可锁的二号护理楼。院方推测老人是打开了楼侧的消防门,从消防通道出走的。陈某认为,颐养院已尽相应照看义务,且老人落水身亡与颐养院并无因果关系,要求驳回宋某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颐养院看管力度不够、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是老人出走的主要原因。根据国家民政部及无锡市行业规范要求,颐养院应对约定为全护理标准的老人提供24小时的值班看护服务。纵观本案,颐养院在明知老人失智且有出走迹象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派人加强看护,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且看护程度未达国家标准,应对该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发时老人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出走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溺亡结果,最终法院判定颐养院对该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向宋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7万余元。
  法官释法:养老机构应对住院老人尽安全保障义务,在服务过程中,应及时排除可预见的不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相关等级的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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