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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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的情况下,风险承担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在出卖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如何承担的问题。
  适用本条的条件是:
  (1)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相关质量标准。
  (2)必须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为质量没有达到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相关质量标准致使买受人购买标的物的目的落空。
  (3)必须是买受人选择了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或者相关质量标准,极有可能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有权利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选择了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本条借鉴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相关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就出卖人违约与买受人风险承担的关系方面作出了如下规定:首先,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足以使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时,则在出卖人消除了货物的缺陷,或者在买受人接受货物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这里的“接受”指的是买受人对货物的认可。其次,如果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拒绝对货物的接受,则他可以在保险合同所不包括的限度内,认为出卖人自始就承担了货物的风险。
  如果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前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没有选择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而是采取了接受标的物,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责任的救济手段,则不适用本条的规定,而应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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