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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案例:回避的申请和决定
2014-4-9 23:55:43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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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司考刑诉案例:回避的申请和决定。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
被告人刘某曾与本村农民李某因邻里纠纷打过架,为此对李某怀有成见。该村仅有一条水沟灌溉本村的稻田,每户轮流浇水。某天早上,刘某听到其妻说:“昨晚轮到我们要用水,李某把田里的水放干了,不知我们田里有没有水。”刘某听后,即到李某的稻田里把水放掉。李某闻讯便找刘某论理。当李某走到刘某家门口时,正遇刘某手持镰刀准备去割牛草,李即质问刘某为什么放他的田水。刘某一边否认放水,一边威胁说:“你上来,我砍死你。”当李某走进时,刘某即用镰刀朝李某的左胸部猛砍下去,砍断李某的四根肋骨,李某当即倒地。伤好后经法医鉴定:胁骨骨折伴有气胸,并有呼吸困难,系重伤。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法艺花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害人李某提出申请要张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经审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不再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在更换审判员张某后,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问题]
本案被害人李某是否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的回避理由是否合法?审判员张某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回避主体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不参加办理该案的活动;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这些人员回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本案中,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应回避主体,因此,该回避理由是合法的。由于张某是审判人员,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法庭应决定延期审理,并由该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不再担任合议庭人员。
[考点集成]
关于回避,应当掌握:
(一)回避适用人员及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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