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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私法案例: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
2014-4-9 23:55:43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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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司考国际私法案例: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一个在新泽西州拥有住所名叫施瓦茨的人,在宾夕法尼亚州与本案原告马文保险柜公司签订了一个有条件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施瓦茨向原告购买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在签约之后交付给施瓦茨,但在付清货款之前,原告保留对保险柜的所有权。后来,施瓦茨在支付了几次货款之后把保险柜带到了新泽西州,并在该州将它转卖给本案被告诺顿。诺顿在买这个保险柜时并不知道施瓦茨对它并不拥有所有权。原告在新泽西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回该保险柜。据查,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在动产买卖关系中,动产一旦依销售合同移交给买方,卖方在价款未支付以前保留的所有权不能用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或善意的间接买方。
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附条件销售,卖方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在合同价款未付清以前由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对抗买方,而且可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以及善意的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还规定:交易中买方只能获得向他售货的卖方的权利。
(二)问题
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哪一州的法律支配?为什么?
2.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合同争议还是物权争议?应该怎样适用法律?
3.本案如何判决?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本案涉及三组关系:原告与施瓦茨之间的关系是有条件销售合同的买卖双方的关系,由于该合同订立及履行均在宾州,故适用宾州法律。施瓦茨【法艺花园】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由于该合同的订立地,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及合同标的物的所在地都在新州,故应受新州法支配。原告与被告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仅就保险柜的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故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新州法来解决。根据新州法被告购买该财产时仅能获得卖主施瓦茨所拥有的权利,施瓦茨对标的物所拥有的权利受宾州法支配,依宾州法施瓦茨在未付清货款以前不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故被告也不能拥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四)参考答案
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宾夕法尼亚州法律支配。因为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在宾夕法尼亚州,故他们之间有关该保险柜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由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决定。显然,由于合同的价款未付清,原告保留了对货物的所有权。
2.原告和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存在,他们之间的争议属于物权争议。由于该标的物是动产,依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规则,应适用权利发生争议的受让人受让财产时财产所在地法即新泽西州法。
3.该案应判决被告败诉。根据宾州法律。原告保留了保险柜的所有权,即使保险柜后来被转移到新州仍然如此。施瓦茨在新州与被告交易时并不拥有保险柜的所有权。新州的法律规定买方只能获得卖方出售货物时卖方的权利。故被告买方不能获得保险柜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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