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9 23:55: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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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司考国际私法案例: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原告任某系马来西亚人,被告向某为中国公民,住广州市。向某曾与丈夫胡某侨居印尼。后来,向某偕子女回广州定居,并用丈夫胡某寄回的侨汇在广州市购买了一幢住房,房主登记为胡某。子女长大以后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90年向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欲将住房卖掉,经人介绍,向某在未经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以15000元人民币卖给了原告。同年11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向某未取得丈夫胡某的同意出卖了住房,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过户手续。后向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丈夫胡某得知卖房一事,从国外来信反对,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向某要求 取消房屋买卖契约,各自返还房款和所占住房。原告坚持房屋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原告于1994年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二)问题
      1.本案争议问题的性质是什么?
      2.应适用何国的法律如何判决?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要解决本案须明确三个问题:“首先本案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不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的纠纷,依据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则,应适用房屋所在地中国的法律【法艺花园】。其次,依中国法律被告有无权利出卖该住房?房屋买卖的契约是否有效?依中国有关法规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其它共有人同意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权处分共有财产。本案中向某无权出卖与丈夫胡某共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再次,从程序上看,私有房屋和买卖须办理过户手续,在办过户手续时,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共有人胡某已明确表示异议,故房管部门不应办理过户手续,确认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参考答案
      1.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不动产转移问题。本案的原告任某为马来西亚人,被告向某丈夫胡某为印尼侨民,具有涉外因素。案件所涉的房屋是在中国的不动产。焦点是房屋买卖是否有效,房屋的所有权是否有效转移。
      2.依据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应适用房屋所在地中国的法律。根据《民法通则》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法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又据《婚姻法》第13条第1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共有财产的处分须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向某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出卖房屋,丈夫得知后又表示了异议,故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双方各退房,退款,但退款时应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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