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搜索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资源
›
考试资料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司考国际私法案例: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
2014-4-9 23:55:41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935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导语:司考国际私法案例: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原告任某系马来西亚人,被告向某为中国公民,住广州市。向某曾与丈夫胡某侨居印尼。后来,向某偕子女回广州定居,并用丈夫胡某寄回的侨汇在广州市购买了一幢住房,房主登记为胡某。子女长大以后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90年向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欲将住房卖掉,经人介绍,向某在未经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以15000元人民币卖给了原告。同年11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向某未取得丈夫胡某的同意出卖了住房,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过户手续。后向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丈夫胡某得知卖房一事,从国外来信反对,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向某要求 取消房屋买卖契约,各自返还房款和所占住房。原告坚持房屋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原告于1994年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二)问题
1.本案争议问题的性质是什么?
2.应适用何国的法律如何判决?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要解决本案须明确三个问题:“首先本案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不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的纠纷,依据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则,应适用房屋所在地中国的法律【法艺花园】。其次,依中国法律被告有无权利出卖该住房?房屋买卖的契约是否有效?依中国有关法规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其它共有人同意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权处分共有财产。本案中向某无权出卖与丈夫胡某共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再次,从程序上看,私有房屋和买卖须办理过户手续,在办过户手续时,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共有人胡某已明确表示异议,故房管部门不应办理过户手续,确认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参考答案
1.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不动产转移问题。本案的原告任某为马来西亚人,被告向某丈夫胡某为印尼侨民,具有涉外因素。案件所涉的房屋是在中国的不动产。焦点是房屋买卖是否有效,房屋的所有权是否有效转移。
2.依据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应适用房屋所在地中国的法律。根据《民法通则》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法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又据《婚姻法》第13条第1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共有财产的处分须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向某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出卖房屋,丈夫得知后又表示了异议,故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双方各退房,退款,但退款时应支付利息。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