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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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一学校校办主任称,校长让他帮忙写篇文章,没想到文章发表时所署之名是校长的;校长则称对方只是帮他整理和抄写。此篇论文引起了著作权纠纷。5月1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据了解,黎某是海南省某学校办公室主任,庞某是该校校长。黎某诉称,1998年5月,庞某说需要一篇与中文专业对口相关外贸学校教学的文章,请他代写,但没有说要在报上发表。由于庞某与他是上下级关系,他没有推辞。
  一周后,他将《浅谈外贸应用文的特点及外贸应用文写作的特色教学》(下简称《浅谈》)交付庞某。庞某仅在文章结尾处署上时间。
  黎某在起诉状上称,2001年11月12日,他去教务处借资料盒查资料,发现《经贸教育导报》上发表了署有庞某名字的文章,与他给庞某的文章题目相同,内容相同。他与《经贸教育导报》负责人进行交涉,对方回复说,此稿是庞某寄给该报编辑部的,刊登后,稿酬已寄给庞某。
  黎某认为,庞某作为知识分子,明知是别人作品,故意进行侵用,在报刊上发表,所得稿酬和奖金分文未给他,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黎某还要求庞某停止侵害他的著作权,并在《海南日报》上向他赔礼道歉。
  被告庞某则辩称,黎老师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都是编造的。《浅谈》一文是他的著作,黎老师只是帮他整理原稿及抄写修改后的定稿。《浅谈》一文从构思到成稿,都是他的脑力劳动成果,也是他多年执教相关课程的经验、心得体会之总结,著作权属于他。
  当天,二人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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