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保险法释义:第九十五条
2014-9-24 20:43:05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65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
本条在保留了原《保险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与第二章中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两节位置前后调换一样,这里也将第1和第2项的位置调换了一下,显示了近年来人身险业务迅猛发展,地位已超越了财产险业务,同时增加了第3项。但是将原第92条第4款“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删除。
按照原《保险法》第92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原第105条第3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鉴于目前这些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国家养老、医疗及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新保险法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除传统保险业务外,还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为“金融混业”留出发展空间。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
本条在保留了原《保险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与第二章中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两节位置前后调换一样,这里也将第1和第2项的位置调换了一下,显示了近年来人身险业务迅猛发展,地位已超越了财产险业务,同时增加了第3项。但是将原第92条第4款“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删除。
按照原《保险法》第92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原第105条第3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鉴于目前这些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国家养老、医疗及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新保险法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除传统保险业务外,还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为“金融混业”留出发展空间。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