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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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与曾某曾因借款矛盾请法律服务所和派出所进行过调处,后曾某家人按派出所要求偿还了借款,但未索回借条,不料林某又以借条为据,将曾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依据证据规则中的经验法则,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1月25日,曾某向林某借款2600元,并在同日向林某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02年3月25日之前归还。但曾某并未按约偿还。今年1月24日,双方为还款及利息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乡法律服务所作了调处。经法律服务所调处,曾某向林某出具了书面还款计划,承诺于同月30日下午4时前归还林某本金及利息2880元。30日下午,林某按约索款时,曾妻黄某将该还款计划书撕毁,为此双方再次发生纠纷。派出所接到林某报警后,将林某和曾妻黄某带到派出所进行了调处。经派出所调解,黄某代曾某归还了林某2500元(余款及利息抵算了林某所欠黄某的烟、酒款),但黄某未向林某索回当初曾某出具的借条,亦未要求林某出具收款手续。事后,曾某及家人已逐渐将此事淡忘。孰料,今年2月27日,林某一纸诉状将曾某告上了法庭。
  原告林某诉称,曾某曾向其借过两笔款子,一笔是2000年3月8日借的3000元,一笔是2002年1月25日借的2600元,两笔均出具了借条。曾妻黄某在派出所还的2500元是曾某在2000年3月8日借的3000元。现依据借条,要求曾某归还2002年1月25日的借款2600元。
  被告曾某辩称,其只向林某借过2600元,且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到法律服务所、派出所调处时,林某也从未提及所谓3000元的借款问题,故其不承认有3000元这笔借款;现其妻已将2600元的借款还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在矛盾激化到有关司法部门接受调处时,从未提及两笔借款问题,不符合日常生活规律,依据证据规则中的经验法则,应当认定被告对事实的主张。即被告曾某之妻黄某于今年1月30日代为偿还的2500元,就是本案涉及的借款。因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对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就本案而言,尽管双方所举证据相互对立,难以完全推翻对方主张,但就社会经验生活逻辑来看,在原告林某索款造成矛盾相当激化的情况下,真有两笔借款而林某却不向调处司法机关同时提出的可能性是相当小的,故依据经验法则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法官认定被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经验法则的运用并不是无条件的,它只是在占有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借助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酌量和判断,从而得出结论,即“案件事实”。各证据在法官利用经验法则得出的“案件事实”中应得到合理的说明,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是可靠的,能够说服人的,也具有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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