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化州一名百岁老人原想通过遗赠财产,换得堂侄孙夫妇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谁料因为家庭琐事双方难以和睦相处。于是,这名百岁老人到法院打官司,成为广东省年龄最大的原告。近日,化州法院一审审结这宗案件,解除了双方的《遗赠抚养协议书》。 签协议老人遗赠财产 吴凤英(女)老人出生于1903年11月,未满30岁就失去了丈夫,唯一的女儿马赛珍在解放前夕与其失去联系,至今音讯全无。近年来,吴凤英老人年老体弱,生活难以自理,饮食起居全靠其堂侄孙吴某夫妇照顾。2000年5月21日,经化州市河西区司法所、河西区第三街居委会有关人员作证并代书,双方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书》。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吴凤英将自己的7间瓦房等财产全部赠给吴某一家,吴凤英去世后他们即受领上述财产;吴某夫妇保证继续照顾吴凤英,让老人安度晚年,至吴凤英去世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吴凤英出租房租金归其使用,若无租金收取,吴某夫妇要保证吴凤英的生活费每月不少于300元,并照顾吴凤英的饮食起居,在吴凤英去世后负责送葬。同日,吴凤英又与吴某夫妇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若吴凤英之女马赛芳生存回家,所赠送财产与其女马赛芳均分,若马赛芳不存在,全部财产归吴某夫妇所有等。 起纠纷堂侄孙“撤退” 协议签订后,吴某夫妇搬到吴凤英家一起共同生活,按协议约定照顾老人。后来,双方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纠纷。2002年8月之后,吴某夫妇搬离吴凤英家,也很少去照顾她的生活,原来的协议形同虚设,百岁老人遂于今年1月1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来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和《补充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2年8月起,被告很少去照顾原告,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致使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和《补充协议》理由充分,遂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吴凤英与被告吴某夫妇于2000年5月21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不上诉。 |
240331
化州一名百岁老人原想通过遗赠财产,换得堂侄孙夫妇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谁料因为家庭琐事双方难以和睦相处。于是,这名百岁老人到法院打官司,成为广东省年龄最大的原告。近日,化州法院一审审结这宗案件,解除了双方的《遗赠抚养协议书》。
签协议老人遗赠财产
吴凤英(女)老人出生于1903年11月,未满30岁就失去了丈夫,唯一的女儿马赛珍在解放前夕与其失去联系,至今音讯全无。近年来,吴凤英老人年老体弱,生活难以自理,饮食起居全靠其堂侄孙吴某夫妇照顾。2000年5月21日,经化州市河西区司法所、河西区第三街居委会有关人员作证并代书,双方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书》。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吴凤英将自己的7间瓦房等财产全部赠给吴某一家,吴凤英去世后他们即受领上述财产;吴某夫妇保证继续照顾吴凤英,让老人安度晚年,至吴凤英去世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吴凤英出租房租金归其使用,若无租金收取,吴某夫妇要保证吴凤英的生活费每月不少于300元,并照顾吴凤英的饮食起居,在吴凤英去世后负责送葬。同日,吴凤英又与吴某夫妇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若吴凤英之女马赛芳生存回家,所赠送财产与其女马赛芳均分,若马赛芳不存在,全部财产归吴某夫妇所有等。
起纠纷堂侄孙“撤退”
协议签订后,吴某夫妇搬到吴凤英家一起共同生活,按协议约定照顾老人。后来,双方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纠纷。2002年8月之后,吴某夫妇搬离吴凤英家,也很少去照顾她的生活,原来的协议形同虚设,百岁老人遂于今年1月1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来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和《补充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2年8月起,被告很少去照顾原告,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致使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和《补充协议》理由充分,遂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吴凤英与被告吴某夫妇于2000年5月21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