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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崔建民 张伟森 高炳瑞) 近日,新疆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庆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80年对该犯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的第二次死刑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庆科曾于1980年7月29日在辽宁省鞍山市因抢劫用自制小口径手枪杀死一人,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杨庆科不服,提出上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1月19日杨庆科刑满释放。释放后,杨庆科于2007年来奎屯打工。当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杨庆科与被害人邹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厮打,邹某某的鼻子被打伤。邹某某提出让杨庆科赔钱,杨庆科则认为邹某某讹诈,遂产生杀人恶念。次日凌晨1时许,在杨庆科与邹某某同住的129团华天种籽经销部内,杨庆科手持砖块朝被害人邹某某头面部连续猛砸,致邹某某双侧眼球爆裂,头顶骨、额骨、左右颧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当场死亡。 杨庆科在确认被害人邹某某死亡后,从其住房的碗柜内拿出菜刀,戴上皮手套,对被害人的尸体实施肢解。作案后,转移尸体并实施掩埋。 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庆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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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崔建民 张伟森 高炳瑞) 近日,新疆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庆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80年对该犯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的第二次死刑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庆科曾于1980年7月29日在辽宁省鞍山市因抢劫用自制小口径手枪杀死一人,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杨庆科不服,提出上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1月19日杨庆科刑满释放。释放后,杨庆科于2007年来奎屯打工。当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杨庆科与被害人邹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厮打,邹某某的鼻子被打伤。邹某某提出让杨庆科赔钱,杨庆科则认为邹某某讹诈,遂产生杀人恶念。次日凌晨1时许,在杨庆科与邹某某同住的129团华天种籽经销部内,杨庆科手持砖块朝被害人邹某某头面部连续猛砸,致邹某某双侧眼球爆裂,头顶骨、额骨、左右颧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当场死亡。
杨庆科在确认被害人邹某某死亡后,从其住房的碗柜内拿出菜刀,戴上皮手套,对被害人的尸体实施肢解。作案后,转移尸体并实施掩埋。
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庆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