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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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伟) 近日,因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索取“过路费”的高大春,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1999年12月3日18时许,任某、许某、李某、任某某四人开着四轮拖拉机收购花生果,行至汝南县三门闸乡高庄村委高庄西时,与高大春及李文明、王中(二人已判刑)、杨红斌(在逃)相遇。杨红斌以向四被害人索要200元过路费为由,将自行车放在四轮前不让通行。后杨红斌、李文明将任某从四轮车上拉下进行殴打。随后,王中、高大春、杨红斌、李文明对四人大打出手,并当场强行索走四人现金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大春明知其同伙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而又参与殴打被害人,高大春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高大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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