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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邹晓明) 8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绑架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丁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丁乐(16岁,女)与被害人文文相识恋爱。同年5月中旬,文文提出终止双方恋爱关系,被告人丁乐感到文文欺骗了自己的感情。2007年11月9日,被告人丁乐将此事告诉了徐林。10日晚,被告人丁乐伙同徐林和绰号叫“山鸡”、“驼子”的二人(姓名不详)在一起商定绑架文文敲诈钱财。次日晚,被告人丁乐得知文文的下落后,于当晚8时30分钟许,伙同徐林、“山鸡”、“驼子”携带砍刀4把,租用一“面的”车来到张巷集镇,被告人丁乐将文文骗至“面的”车旁,徐林、“山鸡”、“驼子”乘机将文文推上车前往市区。当车途经市区河洲园盘处时,被告人丁乐同“山鸡”用包装带捆住文文的双手,打其耳光后强迫文文出家里的联系电话。随后用公用电话联系到文文的父亲。向文文父亲索要6万元赎金,否则,准备为儿子收尸。文文父亲接到勒索电话后,及时向张巷派出所报案。12日下午5时许,文文父亲按指定来到河洲园盘旁广告处,当被告人准备接钱时,被在此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迅速将被害人文文救出,徐林和“山鸡”、“驼子”三人乘机逃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乐为了报复被害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进行绑架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又由于丁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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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邹晓明) 8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绑架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丁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丁乐(16岁,女)与被害人文文相识恋爱。同年5月中旬,文文提出终止双方恋爱关系,被告人丁乐感到文文欺骗了自己的感情。2007年11月9日,被告人丁乐将此事告诉了徐林。10日晚,被告人丁乐伙同徐林和绰号叫“山鸡”、“驼子”的二人(姓名不详)在一起商定绑架文文敲诈钱财。次日晚,被告人丁乐得知文文的下落后,于当晚8时30分钟许,伙同徐林、“山鸡”、“驼子”携带砍刀4把,租用一“面的”车来到张巷集镇,被告人丁乐将文文骗至“面的”车旁,徐林、“山鸡”、“驼子”乘机将文文推上车前往市区。当车途经市区河洲园盘处时,被告人丁乐同“山鸡”用包装带捆住文文的双手,打其耳光后强迫文文出家里的联系电话。随后用公用电话联系到文文的父亲。向文文父亲索要6万元赎金,否则,准备为儿子收尸。文文父亲接到勒索电话后,及时向张巷派出所报案。12日下午5时许,文文父亲按指定来到河洲园盘旁广告处,当被告人准备接钱时,被在此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迅速将被害人文文救出,徐林和“山鸡”、“驼子”三人乘机逃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乐为了报复被害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进行绑架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又由于丁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