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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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妻子一怒之下,将5个月的胎儿做了人工流产。丈夫在震惊之余,向妻子追讨生育权。近日,在四川南江县上两司法所的调解下,妻子向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2001年10月,南江县上两镇农村青年王大君与张小倩结婚,小两口婚后关系较好。但随后王大君进南江县城当上了工人,回家次数越来越少。2002年7月,张小倩怀上小孩后,丈夫回家次数就更少了,两人关系开始紧张。几次吵嘴后,张小倩一怒之下搬回娘家居住。原本应该引起重视的丈夫却仍然我行我素,未回娘家去接妻子。张小倩感到心灰意冷,于2002年2月在娘家人陪护下到镇卫生院做了人工流产。
??消息传出后,王大君震惊不已。今年2月,王大君以妻子侵犯生育权为由,找到南江县司法局上两司法所希望帮助调解。王在诉讼书中称:生育权是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妻子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作出流产行为,侵犯了身为丈夫的生育权利,要求妻子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妻子张小倩却认为,孩子在我身上孕育,生与不生应当由自己做主,丈夫无权干涉,坚决不同意丈夫的要求。
??今年4月中旬,上两司法所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司法人员认为,王大君与张小倩是合法夫妻关系,婚后一度感情较好,张小倩所怀胎儿系双方感情的结晶,也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虽然二人后来感情不合,但不能作为张小倩擅自处理胎儿的合法理由,张小倩的行为侵犯了王大君的生育权。但鉴于王大君在张小倩怀孕期间的过错程度及张小倩的经济状况,在司法所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小倩赔偿了王大君精神损失费1000元。
■律师观点
??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兴顺:认定妻子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在法律规定中并无依据。妻子张小倩有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丈夫有权利要求妻子必须生育子女。从《婚姻法》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来看,生不生育子女均为选择性,并无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反过来说明母亲有最终决定生育的权利。但既然是合法夫妻,生不生育应该征求丈夫意见并达成一致,以免造成家庭不和谐。
??蒋律师同时认为,此事中女方赔偿丈夫的精神损失费,实际上还是夫妻共同所有,相当于将左边衣兜里的钱移到右边衣兜里,实质上并不存在赔偿问题。上两司法所进行的这种调解,只是一种化解民间纠纷的办法,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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