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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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的一张治疗脸部斑痕前后对比的半张脸照片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贾女士打起了官司。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贾女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997年至2000年,贾女士曾在某医院激光医疗中心就脸部先天的青黑色斑痕进行治疗,治疗后效果良好。2001年10月,她发现《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了一人治疗脸部斑痕前后对比局部面部照片的广告,认为该面部照片局部有自己的面部特征,使用了自己的肖像,以该医院、出版社和广告公司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三方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而被告方认为,他们所用照片资料反映的是局部病理情况,且该照片不能证明贾女士是肖像人,并不构成侵权。
  一审败诉后,贾女士上诉到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的自然人面部照片的局部系自然人的面部局部器官的照片,一般人观看后不能认为是贾女士面部照片,故不能认定使用了贾女士的面部照片,且该面部照片不能体现公民的外貌视觉形象,本身不构成肖像,因而贾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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