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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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不足月的小婴儿在“月子公司”生病,婴儿母亲以护理不当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记者昨天从朝阳法院了解到,因该产妇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1年10月16日,吴女士产下一名男婴后入住北京母婴咨询保健咨询公司。11月2日,吴女士发现婴儿有感冒症状,次日带其到医院就诊发现,婴儿右锁骨中断陈旧骨折,此外有新生儿支气管炎、肺炎等病症,医生建议住院。吴女士认为,该公司护理不当造成婴儿严重感冒,后病情加重导致骨折,至今成长不佳。她本人也因婴儿生病,留下产后后遗症。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母子的身体损害补偿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8617.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有义务为母子提供良好的护理条件,故因感冒造成的医疗费被告应予赔偿。由于吴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因被告护理不当致使婴儿骨折及因此给未来生活带来的影响,也未达到法定要求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的条件,法院没有支持她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此外,吴女士要求的身体损害补偿费,因是在事发一年以后取得的治疗单据且无医生诊断证明,无法证明与被告服务有关,法院也一并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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