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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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慧鹏  林小毅) 因销售的农药质量有问题,经销商李某及某农业开发部被广东省新会法院判决向果农赔偿经济损失。
  2002年9月,果农杨某从李某处购买了药名“柑桔满园金”的农药施用于其种植的九亩阳山桔果树上。施药后不到五个小时,杨某即发现果树出现落果等症状,在施药后的第七天,近一半的挂果落果。后经江门市新会农业局现场鉴定,落果乃施用“柑桔满园金”药害所致,造成产量损失两万多公斤。由于农业开发部是“柑桔满园金”农药的新会经销商,而李某又是从农业开发部购进“柑桔满园金”进行销售,因此,杨某向农业开发部、李某要求赔偿损失,但农业开发部及李某均认为杨某的损失是农药的质量问题引起,应待其得到生产厂家的赔偿后再对杨某进行赔偿。果农杨某经多次索偿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农业开发部赔偿经济损失共43492.80元。
  法院认为:原告因使用了两被告经销的商品使财产受损而要求两被告(经销商)赔偿损失,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农业开发部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4349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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