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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曹建业)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运用拟制自认手段审结一起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清偿所欠原告饭费8800元。 原告周某以被告某水泥厂欠其饭费8800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并提供欠条一张为证。庭审中,被告对该欠条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只说记不清楚。法官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告知被告如不明确表示,将视为对该事实承认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仍未作出明确表示。法官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庭确认了被告欠原告饭费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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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曹建业)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运用拟制自认手段审结一起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清偿所欠原告饭费8800元。
原告周某以被告某水泥厂欠其饭费8800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并提供欠条一张为证。庭审中,被告对该欠条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只说记不清楚。法官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告知被告如不明确表示,将视为对该事实承认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仍未作出明确表示。法官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庭确认了被告欠原告饭费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