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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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山明 李之良) 8月8日,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阳于2008年2月19日14时许,谎称其父余海清与被害人朱前程合租的扬州市四季园小区秋桂苑20幢406室的钥匙丢失,请来“高氏开锁”的工作人员,将该暂住地的大门及被害人朱前程的房门打开,窃得被害人朱前程的神州牌承运735E型笔记本电脑1台,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经估价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56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阳曾因诈骗两次受过行政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继而实施盗窃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阳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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