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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75条
2014-9-24 20: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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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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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清算组的法律责任】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公司解散、宣告破产后,在清算终结前,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其股东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机构仍然存在,只是作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的董事会以及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经理不再履行其职责,而由清算组替代,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
清算组的职权主要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缴纳公司所欠税款以及公司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我国《公司法》对清算组主要规定了以下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2)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对于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法》和条例都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1)对于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2)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依法不履行报送清算报告职权,致使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207条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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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清算组的法律责任】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公司解散、宣告破产后,在清算终结前,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其股东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机构仍然存在,只是作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的董事会以及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经理不再履行其职责,而由清算组替代,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
清算组的职权主要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缴纳公司所欠税款以及公司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我国《公司法》对清算组主要规定了以下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2)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对于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法》和条例都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1)对于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2)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依法不履行报送清算报告职权,致使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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