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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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陆莉萍) 主管公司财务的顾某,未经授权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的汇款9000元领取后锁在了办公室的抽屉里。谁料,该款竟被窃了。于是,林某以邮局违规操作为由,打了一场财产损害赔偿官司,向邮局索回了这9000元。而邮局在败了官司之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向领款人顾某索讨这9000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决顾某返还邮局9000元。
  2000年12月28日,一张9000元的汇款单被投递到某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不巧的是,林某正好出差在外。公司中负责财务的顾某认为这笔钱是公司的经营款项,便决定自己去邮局取款。由于她主管公司的财务,经常代表公司到邮局办理邮政业务,对邮局办理汇款取款的程序非常熟悉。当日,她带着由自己加盖公司公章的汇款单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以领公款为由,把该款项予以承兑。回公司后,顾某随手将该款放置于办公室的抽屉内。没想到第二天早上,却发现抽屉中9000元已不翼而飞。顾某立刻向警方报了案。
  一年多过去了,9000元失款仍没下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于去年8月12日,以邮局违反汇兑操作规程为由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要求邮局赔偿其经济损失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邮局领取汇款的注意事项,邮局应对收款人林某的有效证件进行审查后兑付。然而,邮局并没有对林某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审查即予以兑付,致使属林某所有的汇款被他人领取。邮局存有过错,理应向收款人林某承担赔付责任。故判决邮局赔偿林某经济损失9000元。
  对于败诉的结果,邮局颇感冤枉。明明是领款人保管不当被窃,最后却要邮局来赔付。于是,邮局又将顾某及包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9000元。
  法庭上,顾某称其取款是代表公司的行为,且钱款失窃后其马上报案,返还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则称,顾某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其以个人行为所领之款公司全不知情,且该笔款项从未划入公司账户,故不当得利者应为顾某。
  闵行法院认为,顾某加盖公章的行为是造成邮局错误承兑的原因,但并不能因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而视顾某的行为为公司的法人行为。实际上,顾某领取汇款后也自始至终由其保管,未入公司的账户,故本案的不当得利人为顾某。其过失造成该款灭失,理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之责。最终判决顾某返还邮局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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