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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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尤君伟、李爱国受贿案,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已于8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尤君伟、李爱国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分别被处没收赃款8万元人民币。
  尤君伟、李爱国被逮捕前分别担任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查明,2006年4月,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宁海县久丰纱厂签订房地产收购安置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科技园区管委会对宁海县久丰纱厂名下,位于宁海县梅林街道的房地产进行收购,并为该厂在开发区塔山区块安置工业用地48.37亩,收购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388余万元,在签订协议一周内支付200万元,待动工兴建时再支付750万元,余款在动工后六个月内付清。2006年5月,经时任管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尤君伟审批,科技园区管委会拨付给宁海久丰纱厂第一期房地产补偿费200万元;而时任管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李爱国利用分管园区征地、拆建工作职务之便,在县久丰纱厂房地产收购、土地安置、收购款划拨方面均给予关照。宁海县久丰纱厂法定代表人葛某某对厂房收购价格及土地安置的位置均感到满意,为表示感谢,于同年10月下旬的一天,送给尤君伟8万元人民币;同年年底及2007年5月,葛诗富分两次送给被告人李爱国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尤君伟、李爱国均予以收受。
  案发后,尤君伟、李爱国均向有关组织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均具有立功情节,宁海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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