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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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三尺又何妨”。这个典故告诉我们,应与邻为善。然而,今天仍然有人为几厘米的宅基地,与邻里对簿公堂,而且官司一打就是两年。
  事情发生在河南省郾城县龙潭乡,黄健和黄亮是同村村民,且是前后邻居,黄健居南,黄亮居北。1993年4月15日,黄健领取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获得确权面积为南北长18米,东西宽11.5米的宅基地使用证。2001年6月17日,黄健组织施工建房,此时黄亮以其东山墙占住了自己的宅基为由,阻止黄健建房,并于6月28日下午将黄健的东山墙捣毁。而黄亮的房屋为1976年所建,未有宅基地使用证。黄健向法院要求黄亮赔偿损失2883元,但未能提供出相应的证据。2001年8月20日,法院对争议的土地进行了丈量,黄健的宅基地西边长18米,东边长17.98米,所建的房屋在自己宅基地内。法院认为,原告黄健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因此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应归原告黄健所有。黄健建房时,黄亮阻止黄健施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黄亮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黄健要求被告黄亮赔偿2883元,因无具体的损失鉴定结论,无法认定数额。于是判决被告黄亮对原告黄健的损坏房屋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黄亮虽已把原告黄健的房屋恢复了原状,但心里仍不服气,认为黄健确实侵占了他7厘米宅基地,遂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中,法院进一步查明,1975年,该村的宅基地经过统一规划,由北向南丈量。各户的宅基为南北长18米,东西宽11.5米。而1996年黄健重新建房时为了使房屋朝阳,在老宅基基础上西提东挪,致使东山墙侵占了被告的宅基地7厘米,但原告黄健的房屋已建成,退出7厘米已不现实,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也不佳,但长期侵权已成事实,故对其应作适当的经济补偿为宜,待黄健以后重新建房时将多占的宅基退出。原审判决后,黄亮已停止侵害,恢复了原状。故判决,黄健侵占黄亮宅基7厘米,应作经济补偿现金500元。
  宣判后,黄健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通过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对原、被告宅基进行鉴定,黄健的房屋东北角处超占黄亮宅基的尺寸为6厘米,并超占尺寸自东向西逐渐减少,至西北角处为1厘米。二审判决黄健房屋东北角处超占黄亮宅基为6厘米,待今后黄健更新房子时退出多占的宅基地,黄健补偿黄亮500元。
  为了6厘米的宅基地打了两年之久的官司,邻里双方反目成仇,也为此弄得疲惫不堪,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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