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4: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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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登记费的缴纳】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关联法规
    《行政许可法》第58、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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