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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张贵春) 近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忍让一挑水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结果发人深思。 宾川县金牛镇彩凤村委会枣子园村的陈体丽与杨学燕系同村村民。2002年10月31日下午,陈体丽因栽树到杨学燕家挖的石灰塘里挑水浇树,杨学燕前来制止,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相互撕打,导致陈体丽左侧面部外伤。当天陈体丽到宾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2年11月8日,支付医疗费1154.20元,支付伤情鉴定费100元。陈体丽于2003年1月16日诉至宾川法院,要求杨学燕赔偿经济损失。 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挑水之事相互不能冷静处理,最终导致双方互殴,致陈体丽左侧头面部外伤。对该事件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杨学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体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第13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杨学燕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体丽医疗、误工、护理、鉴定等费用1004.00元。 引发此案的原因只是区区的一挑水,但由于双方均不忍让,导致双方撕打,一个受伤住进了医院,一个被判决赔款一千元,双方都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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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张贵春) 近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忍让一挑水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结果发人深思。
宾川县金牛镇彩凤村委会枣子园村的陈体丽与杨学燕系同村村民。2002年10月31日下午,陈体丽因栽树到杨学燕家挖的石灰塘里挑水浇树,杨学燕前来制止,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相互撕打,导致陈体丽左侧面部外伤。当天陈体丽到宾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2年11月8日,支付医疗费1154.20元,支付伤情鉴定费100元。陈体丽于2003年1月16日诉至宾川法院,要求杨学燕赔偿经济损失。
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挑水之事相互不能冷静处理,最终导致双方互殴,致陈体丽左侧头面部外伤。对该事件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杨学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体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第13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杨学燕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体丽医疗、误工、护理、鉴定等费用1004.00元。
引发此案的原因只是区区的一挑水,但由于双方均不忍让,导致双方撕打,一个受伤住进了医院,一个被判决赔款一千元,双方都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