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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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贵春) 近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平川法庭审结了一起彝族山民争收核桃引发的核桃树管理权纠纷,法庭作出判决:一、双方争议的四棵核桃树由原告李有伯户管理、收益;二、由被告彭明生赔偿原告李有伯2002年度的核桃损失240元。
  经过庭审查明,1981年包产到户时,原告宾川县拉乌乡来凤溪村委会河底村的李有伯在喜吁之色们支(地名)承包了一些核桃树,当时承包核桃树旁边有一些生产队已嫁接成活但还未挂果的小核桃树未列入承包范围,按当时村里规定,未列入承包的小核桃树在谁家承包核桃树旁边的就由谁家管理。李有伯对自己承包核桃树旁边的小核桃树一直进行管理。1991年,被告彭明生见小核桃树已有收益,就对小核桃树进行管理,并以小核桃树在1983年划给他家的自留山上与李有伯争执,经来凤溪村公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多数小核桃树归被告管理,其中四棵在彭明生自留山的边界处的仍归李有伯管理收益,此后双方按协议一直管理。2002年,彭明生将1991年解决给李有伯的四棵核桃树上的核桃抢收去约20公斤。原告遂于2002年12月9日起诉到平川法庭。
  平川法庭审理后认为,争议的四棵核桃树经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调解,双方已达成了管理协议,且李有伯已实际管理、收益多年,应由其管理收益;彭明生抢收核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遂依照民法通则第81条、第117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都说法官审得细致,判得公道,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以后要相互尊重,共同搞好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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