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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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修摩托车经营户与学徒约定“学徒期三年内不支付工资”,但是由于此口头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于近日被河南省淇县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1998年3月,王鹏星到孙合明开办的摩托车配件门市学习修理摩托车技术,口头约定学徒期三年不给工资,也不收取学习费。2001年6月1日,王和另一名青年骑一辆修好的摩托车到水库游泳,不慎溺水死亡。王的父母索讨抚恤金无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孙合明与王鹏星的口头约定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该约定无效,孙应当按月支付王劳动报酬,故裁决孙合明补偿王的工资、丧葬费、抚恤金。孙合明不服,起诉到淇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孙合明补偿王鹏星的生前工资、丧葬费等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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