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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7: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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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建新) 近10万元存款被账外经营
  现年55岁退休在家的湖南娄底电务段职工李洪才认识郭亟,是他在双峰县三塘铺火车站工作期间。因为双方都有养蜂的爱好,彼此互相交流养蜂经验和体会,慢慢地成了无话不说的知己。
  1998年8月初,郭亟领着甘棠镇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晒谷石信用站会计郭省华找到李洪才,要求他帮忙在信用站存点钱,双方约定存款利息为1.29%。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及受高额利息的吸引,李洪才便将自己的积蓄再加上自己到基金会的借款,先后于1998年8月9日至1999年3月8日,存在郭省华处人民币97200元,共六张存单。
  1999年4月,郭亟做了晒谷石信用站会计。郭省华在移交工作时,没有将李洪才的存款转入信用社的账上。
  此后不久,李洪才手中持有的存款单有四张到期,经郭亟先后结算后,再次转存。另两张共计金额4万元的存单取款日期未到,因此未转存。
  2000年4月16日,信用社因发现郭亟在担任晒谷石信用站会计期间有些不良行为,故撤销了郭亟信用站会计的职务。但郭亟在移交工作时,也未将李洪才所有的存款转入信用社的账上,而是账外经营。
离任会计伪造存单“转存”
  2000年4月20日,郭省华和郭亟找到李洪才,提出4万元的存单因到期要结算转存。李洪才便将两张存单交给了郭亟。经计算,这两张共4万元的存单到期利息为6661元。郭亟两人当即支付给了李洪才61元的零头利息,并交给他一张计金额46600元的盖有“双峰县甘棠信用合作社石龙信用社”公章的存单。李洪才发现公章不符,提出异议。郭亟两人说,晒谷石信用站已改名为石龙信用社了。由于李洪才曾多次到过晒谷石,当地群众也喊晒谷石为“石龙”,李洪才信以为真,收下了这张存单。
  5月1日,李洪才到晒谷石找郭亟取款,但没有找到人。5月20日,李洪才又去晒谷石取款,得知郭亟早已移交了工作,人不知去向。李洪才便找到信用社一位姓刘的主任,将自己的存单给他查看,那位刘主任才发现李洪才所有的存单均未入账,且其中一张46600元的存单公章不符,纯属伪造。
  8月24日,双峰县信用联社对李洪才所持存单中公章相符的予以认可,并按期付了款,但对其中公章不符的那张金额为46600元的存单未予认可。此后,李洪才多次请求对这张存单进行兑付,但县信用联社及信用社均迟迟未能给他一个明确的答复。
  储户存款被骗与信用社有无关系?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1年8月,李洪才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峰县甘棠信用社支付其所持存单款项46600元及利息。
  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洪才由于受高额利息的驱使,将自己的钱存入被告信用社晒谷石信用站显属考虑问题不周全。被告甘棠信用杜晒谷石信用站高额揽储,违背了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郭亟在未担任被告信用社晒谷石信用站会计后,伪造公章,交给原告李洪才的存单是诈骗行为,且郭亟一直尚未将原告李洪才的所有存款转到被告信用社的账上,是账外经营,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故本案与被告信用社毫无关系。故于2001年1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洪才的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李洪才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自己与被上诉人信用社之间存款关系成立,郭亟在移交工作四天后交给他的存单仅公章不符,据此否认他与被上诉人的存款关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二审改判纠正。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在肯定一审判决理由的基础上,同时认为,李洪才在收到该伪造存单时,已发现公章不符,提出过异议,因过于自信而未深究,故李洪才本人对此也有重大过失,因该伪造存单造成的后果,不应由信用社承担,原审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位律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本案与类似案例相比,多了一个环节,即在两任会计非法吸储并账外经营这个环节之后,已被解聘的会计又以信用社的名义,用伪造的存单骗走了储户的真实存单。单就前一环节而言,如果信用社仅以存款没有实际入账为由对存单拒绝兑付,那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双方存款关系真实为由,判决由信用社承担责任是没有争议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郭亟被解聘后仍以该社名义为李洪才“转存”存款行为的效力,以及在这一阶段中,存款人李洪才有无重大过错的问题。
  他认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证交易安全所确定的“表见代理”原则。本案中郭亟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符合此条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即虽他在四天前已被解聘,已没有了代理权,但李洪才有理由相信他的转存款行为仍代表了信用社:其一,李洪才对郭亟四天前已被解聘的事实并不知晓,信用社也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此予以公开;其二,李洪才与郭亟两人有较长时间的储蓄业务往来。
  近日,娄底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经复查,法院认为,李洪才将本金4万元存入甘棠信用社的事实是真实的。2000年4月20日,该信用社工作人员又为李洪才转存存款,并交金额为46600元的存单给李洪才,李洪才有合理的理由予以信任。虽然事后确定转存的存单是伪造的,但这只能说明信用社工作人员实施了欺诈信用社的行为,未开具真实存单给李洪才。信用社工作人员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李洪才与信用社的存款纠纷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免除信用社支付李洪才存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撤销本院?2002?娄中民三终字第54号和双峰县人民法院?2001?双法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由双峰县甘棠信用合作社支付李洪才存款4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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