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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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在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方面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债务人转移义务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债权人通知对方或者债务人经对方的同意后,转让行为即生效力。但是对有些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有效,债权人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合同转让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 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由于这些合同不仅是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确定,而且其成立和实施涉及到国家的利益,有些合同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有效,需要国家审查这些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因此,这类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有关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改变合同内容当然也不能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如果已批准或者登记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不需要去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的批准和登记等手续,当事人就不必再去办理。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时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并不意味着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时必然也要办理相应的手续。
  郑小敏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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