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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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为讨回欠款,三上公堂,最终,房山法院为他讨回了公道。
  1998年,个体户张某为某加油站送油后,该站负责人李某出具了收油证明,言明几天后给付油款。张某多次索要未果,把李某告到了法院,要求他给付油款。法院查明,该加油站是A公司所属的企业,为还债该加油站已租赁给B公司。李某是加油站负责人,写下收据是职务行为,该油款不应由其个人给付,被告诉讼主体不合格,张某第一次撤回了起诉。
  2002年9月,张某以加油站为被告起诉时,加油站已被工商局注销,张某第二次撤回了起诉。
  2002年底,张某又以A公司和李某为共同被告,第三次起诉。庭审中,二被告谁也不承认自己是债务人。
  法院认为,A公司将加油站租赁给B公司,属企业行为,债务的转移未征得张某的同意,加油站既已注销,应由A公司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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