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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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吴振球  高栋明) 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没有借条或其他凭证的大多要输官司,但有时,即使有了借条,却也会输掉官司。不久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金某要求被告周某归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
  金某与周某在2000年2月1日签订协议一份载明:由金某委托周某办理承包经营常熟至石家庄的托运线路业务,如内部招标的,金某向周某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此前已付给周某67000元;如向社会公开招标,周某则不承担金某委托的责任和义务。后常熟至石家庄的托运线路承包经营业务向社会公开招标,金某未中标。
  在金某的要求下,周某于2001年2月8日晚出具了借款70000元的借条,注明到2月25日归还。在当日夜向常熟市公安局电话报案称因经济纠纷被金某强迫写了一张欠条,该局接报后未作结论。到期后被告未给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由被告于2001年2月8日出具的借条,但经法院多次通知,仍不能出庭说明借款的事实经过。同时由于被告对此有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无借款事实,借条上的70000元中67000元是被告已收到的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承包经营常熟至石家庄托运业务的活动经费,余款3000元是利息,并提供了双方于2000年2月1日签订的协议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证据,其证据能相互印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足以推翻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借条这一证据。因此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70000元借款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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