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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早恋引发的悲剧:一名17岁少女仅仅因男友提出分手,便愤然当着男友的面跳水自杀,少女家人因此将男友告上法庭......少女为何如此草率地结束自己如花的生命?该案的结果如何呢?请看这起因“见死不救”引发的离奇索赔案…… 情窦初开 少男少女坠入爱河 17岁的任静出生于豫西卢氏县某乡一个农民家庭。因为从小聪明懂事,任静很讨父母喜欢,加之她仅仅姐弟两个,因此在这个并不富裕的农家里,父母对任静及比她小4岁的弟弟宠爱有加。 2000年9月,初中毕业的任静被父母送到离家十余公里的县卫生学校学习,父母期望她学些医术,长大后做个“白衣天使”。在新学期的开学典礼上,任静作为新生代表发言,她的美丽、开朗引起了比她高一年级男生林峰的注意。散会后,林峰主动找到任静,两人很快一见钟情,坠入了情网。于是一场早恋的悲剧拉开了序幕。 自此后,课余时间,两人几乎形影不离。尽管因为林峰和别人玩引起任静不满,两人有过吵闹,但丝毫没有影响两人的关系。任静还多次在宿舍做些好吃的菜端给林峰吃,在一些同学眼中,他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 移情别恋 两人感情出现裂痕 初恋的时光总是过得最快。转眼间到了2001年夏天,两人在一起已相处半年多了,此间林峰到一所医院实习,两人依然相安无事,经常在一起做饭、玩耍,然而此时,两人之间渐渐出现了一些小小的裂痕。 有人说恋爱中的男女最敏感,任静最不能容忍自己心爱的人和别的女孩在一起玩,两人为此发生了争吵。加之任静发现林峰和他以前的女友还有来往,就愤怒地质问他是否变心了?林峰矢口否认,两人不欢而散,再加上一次任静生病躺在床上,满以为林峰会来看望自己,谁知林峰却和另一女孩去了网吧,这让任静感到心凉。然而在心中,她依然爱着林峰,她曾给林峰写过这样一封信,字里行间透露着一种矛盾心理: “林峰:我们还是分手吧!也许这对你我很不公平。我承认你为我付出了很多,但你也伤害了我很多,我不想再这样下去了……我需要是一个关心、爱护我的男朋友,而不是一个只拿我开心、不拿我当朋友的人……” 投水自杀 不该发生的悲剧 2001年的暑假对任静和林峰来说是一个难熬的假期。尽管两人曾偷偷互相去看过对方,但开学后的几天中,两人还是沉浸在别后重逢的喜悦中。然而此时的林峰,已萌生了和任静分手的念头。 2001年9月4日晚上,林峰的好友给他介绍了一位朋友,林峰一看是自己中学时的女同学王玲,十分高兴,两人就一起在县城东门外闲逛,不巧遇见了经过此地的任静。任静见他们关系亲密,就愤怒地上前拉王玲,被林峰挡开,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此后一天中,任静越想越生气,就于9月5日下午将林峰叫到她在外租住的房中,再次追问林峰和王玲的关系,并请求林峰继续和自己保持恋爱关系,遭到了林峰的拒绝,两人再次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厮打中,林峰踢了任静一脚。之后,林峰不顾任静追赶,和两个同学去附近一个学校玩到深夜。 当晚12时许,任静骑自行车在林峰同学家找到林峰,两人来到县城休闲路东段大渠边一石桌前坐下,任静再次提出让林峰和王玲断交,和自己继续谈(恋爱)。林峰不同意,并说:“我们还小,过两年再说,现在不谈!”任静一听这话就哭了:“我们不谈了,我活着还有啥意思?”翻过渠边的栏杆就要跳下,被林峰拉回。 两人在石凳上又坐到次日凌晨两点左右,林峰提出有点冷,想回家睡觉,任静就说:“你走吧,你走吧!”谁知林峰转身没走多远,就听“扑通”一声,他转身一看,任静已跳入大渠中,在水中还喊着:“林峰,我在水里……”林峰感到害怕,就转身离去跑回家中。一场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见死不救” 社会各界众说纷纭 此后两天,林峰一直未敢将任静投水自杀的事告诉别人。9月6日,有人在距离县城几公里的渠边发现了任静溺水死亡的尸体,因为无人报警,加之每年该渠中时有人溺水死亡,发现尸体的人就将任静尸体草草进行了掩埋。直到9月9日,闻知女儿失踪的任静父母和县卫校教师找到林峰,在他们追问下,林峰承认了任静投水一事。看到前几日活蹦乱跳的女儿转眼成了这个样子,任静父母一下子瘫倒在地。 事发后,司法机关迅速介入调查该案,在公安机关的主持调解下,林峰家人拿出5000元,县卫校拿出1000元给任静家人作为丧葬费。然而,这起因“见死不救”引发的案件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林峰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1、林峰与任静恋爱同居又和他人恋爱,并和任静发生厮打,导致任静投水自杀,其先前过错行为是导致任静自杀的原因;2、林峰提出和任静分手时,其应当预见到任静自杀而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3、林峰的先前行为使其有救助任静的法定义务,且其有救助能力,而其不作为听之任之导致了任静死亡这一结果。因此林峰应对任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而另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林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林峰的行为和任静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林峰并无法定救助义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林峰不应负刑事责任。 因林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法律界尚有争议,司法机关最终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万元赔偿 能否了结一段缘份 爱女猝死对于任家这个朴实的农家来说无疑于晴天霹雳。体弱多病的任父一下子卧床不起,任母也一夜之间老了许多。含泪掩埋了爱女的尸体,任静父母到处奔走,要为女儿的死讨个说法。 2002年9月29日,任父和任母以林峰和女儿的死有因果关系,林峰见死不救,县卫校疏于管理也应承担责任为由,将林峰和县卫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共计5万元,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2002年11月19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林峰及其代理人辩称,原告女儿死亡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在该事件中无过错,故不同意原告请求。被告县卫校辩称,原告之女开学之初未报到已不属本校学生,其自杀属意外事件,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2002年12月26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林峰与原告之女任静在校期间建立恋爱关系,与原告之女关系处理不妥,并时有争吵、拉扯事件发生,与原告之女在大渠边谈话时,原告之女已表现出跳大渠之意,此时林峰有能力、有条件带其远离大渠却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进一步劝阻,而是独自一人离去,之后听到原告之女跳大渠声音后也未实施必要救助办法,事后未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原告本人,因此,被告林峰的一系列行为对原告之女跳渠死亡有一定间接因果关系,应负一定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之女任静死亡之时未满18周岁,虽系未成年人,但应当有正确判断和辨别跳大渠会有怎样后果的能力,因此其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之女任静在开学之初未按学校通知到校报到注册,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至事长达一个星期之久,根据校方规章制度,应视为自动退学。事发之时,被告县卫校并未有处理不当的行为,且原告之女系自杀,县卫校具有法定免责事项,故被告县卫校对原告之女死亡不负责任。 据此,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林峰在赔偿原告5000元丧葬费的基础上,再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被告县卫校不承担责任。 据悉,一审判决送达后,林峰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后又撤回上诉。(文中任静、林峰、王玲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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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早恋引发的悲剧:一名17岁少女仅仅因男友提出分手,便愤然当着男友的面跳水自杀,少女家人因此将男友告上法庭......少女为何如此草率地结束自己如花的生命?该案的结果如何呢?请看这起因“见死不救”引发的离奇索赔案……
情窦初开 少男少女坠入爱河
17岁的任静出生于豫西卢氏县某乡一个农民家庭。因为从小聪明懂事,任静很讨父母喜欢,加之她仅仅姐弟两个,因此在这个并不富裕的农家里,父母对任静及比她小4岁的弟弟宠爱有加。
2000年9月,初中毕业的任静被父母送到离家十余公里的县卫生学校学习,父母期望她学些医术,长大后做个“白衣天使”。在新学期的开学典礼上,任静作为新生代表发言,她的美丽、开朗引起了比她高一年级男生林峰的注意。散会后,林峰主动找到任静,两人很快一见钟情,坠入了情网。于是一场早恋的悲剧拉开了序幕。
自此后,课余时间,两人几乎形影不离。尽管因为林峰和别人玩引起任静不满,两人有过吵闹,但丝毫没有影响两人的关系。任静还多次在宿舍做些好吃的菜端给林峰吃,在一些同学眼中,他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
移情别恋 两人感情出现裂痕
初恋的时光总是过得最快。转眼间到了2001年夏天,两人在一起已相处半年多了,此间林峰到一所医院实习,两人依然相安无事,经常在一起做饭、玩耍,然而此时,两人之间渐渐出现了一些小小的裂痕。
有人说恋爱中的男女最敏感,任静最不能容忍自己心爱的人和别的女孩在一起玩,两人为此发生了争吵。加之任静发现林峰和他以前的女友还有来往,就愤怒地质问他是否变心了?林峰矢口否认,两人不欢而散,再加上一次任静生病躺在床上,满以为林峰会来看望自己,谁知林峰却和另一女孩去了网吧,这让任静感到心凉。然而在心中,她依然爱着林峰,她曾给林峰写过这样一封信,字里行间透露着一种矛盾心理:
“林峰:我们还是分手吧!也许这对你我很不公平。我承认你为我付出了很多,但你也伤害了我很多,我不想再这样下去了……我需要是一个关心、爱护我的男朋友,而不是一个只拿我开心、不拿我当朋友的人……”
投水自杀 不该发生的悲剧
2001年的暑假对任静和林峰来说是一个难熬的假期。尽管两人曾偷偷互相去看过对方,但开学后的几天中,两人还是沉浸在别后重逢的喜悦中。然而此时的林峰,已萌生了和任静分手的念头。
2001年9月4日晚上,林峰的好友给他介绍了一位朋友,林峰一看是自己中学时的女同学王玲,十分高兴,两人就一起在县城东门外闲逛,不巧遇见了经过此地的任静。任静见他们关系亲密,就愤怒地上前拉王玲,被林峰挡开,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此后一天中,任静越想越生气,就于9月5日下午将林峰叫到她在外租住的房中,再次追问林峰和王玲的关系,并请求林峰继续和自己保持恋爱关系,遭到了林峰的拒绝,两人再次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厮打中,林峰踢了任静一脚。之后,林峰不顾任静追赶,和两个同学去附近一个学校玩到深夜。
当晚12时许,任静骑自行车在林峰同学家找到林峰,两人来到县城休闲路东段大渠边一石桌前坐下,任静再次提出让林峰和王玲断交,和自己继续谈(恋爱)。林峰不同意,并说:“我们还小,过两年再说,现在不谈!”任静一听这话就哭了:“我们不谈了,我活着还有啥意思?”翻过渠边的栏杆就要跳下,被林峰拉回。
两人在石凳上又坐到次日凌晨两点左右,林峰提出有点冷,想回家睡觉,任静就说:“你走吧,你走吧!”谁知林峰转身没走多远,就听“扑通”一声,他转身一看,任静已跳入大渠中,在水中还喊着:“林峰,我在水里……”林峰感到害怕,就转身离去跑回家中。一场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见死不救” 社会各界众说纷纭
此后两天,林峰一直未敢将任静投水自杀的事告诉别人。9月6日,有人在距离县城几公里的渠边发现了任静溺水死亡的尸体,因为无人报警,加之每年该渠中时有人溺水死亡,发现尸体的人就将任静尸体草草进行了掩埋。直到9月9日,闻知女儿失踪的任静父母和县卫校教师找到林峰,在他们追问下,林峰承认了任静投水一事。看到前几日活蹦乱跳的女儿转眼成了这个样子,任静父母一下子瘫倒在地。
事发后,司法机关迅速介入调查该案,在公安机关的主持调解下,林峰家人拿出5000元,县卫校拿出1000元给任静家人作为丧葬费。然而,这起因“见死不救”引发的案件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林峰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1、林峰与任静恋爱同居又和他人恋爱,并和任静发生厮打,导致任静投水自杀,其先前过错行为是导致任静自杀的原因;2、林峰提出和任静分手时,其应当预见到任静自杀而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3、林峰的先前行为使其有救助任静的法定义务,且其有救助能力,而其不作为听之任之导致了任静死亡这一结果。因此林峰应对任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而另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林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林峰的行为和任静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林峰并无法定救助义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林峰不应负刑事责任。
因林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法律界尚有争议,司法机关最终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万元赔偿 能否了结一段缘份
爱女猝死对于任家这个朴实的农家来说无疑于晴天霹雳。体弱多病的任父一下子卧床不起,任母也一夜之间老了许多。含泪掩埋了爱女的尸体,任静父母到处奔走,要为女儿的死讨个说法。
2002年9月29日,任父和任母以林峰和女儿的死有因果关系,林峰见死不救,县卫校疏于管理也应承担责任为由,将林峰和县卫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共计5万元,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2002年11月19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林峰及其代理人辩称,原告女儿死亡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在该事件中无过错,故不同意原告请求。被告县卫校辩称,原告之女开学之初未报到已不属本校学生,其自杀属意外事件,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2002年12月26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林峰与原告之女任静在校期间建立恋爱关系,与原告之女关系处理不妥,并时有争吵、拉扯事件发生,与原告之女在大渠边谈话时,原告之女已表现出跳大渠之意,此时林峰有能力、有条件带其远离大渠却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进一步劝阻,而是独自一人离去,之后听到原告之女跳大渠声音后也未实施必要救助办法,事后未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原告本人,因此,被告林峰的一系列行为对原告之女跳渠死亡有一定间接因果关系,应负一定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之女任静死亡之时未满18周岁,虽系未成年人,但应当有正确判断和辨别跳大渠会有怎样后果的能力,因此其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之女任静在开学之初未按学校通知到校报到注册,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至事长达一个星期之久,根据校方规章制度,应视为自动退学。事发之时,被告县卫校并未有处理不当的行为,且原告之女系自杀,县卫校具有法定免责事项,故被告县卫校对原告之女死亡不负责任。
据此,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林峰在赔偿原告5000元丧葬费的基础上,再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被告县卫校不承担责任。
据悉,一审判决送达后,林峰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后又撤回上诉。(文中任静、林峰、王玲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