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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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  玲  徐志华) 2002年4月,何某因修建住宅,找到无施工资质和无施工员证的文某承建,双方口头约定:“由何某自备建材,文某依何提供的建材在何原宅基地上修建四间平房,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工价为每平方米15元(即单包工程)”。2002年7月6日,文某因赶工程进度人手不够,雇请了罗某为其务工。同月16日,罗某在抬预制板时不慎从二楼摔至底楼,当即昏迷不醒,急送医院抢救治疗,共用去医疗费9028.4元。后经高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罗某起诉要求何某、文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何某将私房修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格的被告文某承建,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为今后的施工及安全留下了隐患,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文某明知自己无证,仍承建工程施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且文某在施工过程中既未给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安全保护措施,又疏于监管,没有对务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致使务工人员摔伤,因此依法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罗某在劳动中,缺乏安全常识,未尽到基本安全义务,应负一定责任。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一百三十、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文某赔偿原告罗某23537.38元,由被告何某赔偿原告罗某14978.33元,并由何某、文某承担相互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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