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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是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和美之学。“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享受”民事诉讼法学,即享受其蕴含的“道”、“情”、“理”,享受其透出的“真”、“善”、“美”,享受其形成的“安”。 一、大学之道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 《大学》之“三纲领”是:“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八条目”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条目”系实现“三纲领”的步骤。 格物,即明白事物的道理。致知,即求得真知,理解情理。诚意,即心意诚实,毋自欺,要慎独。正心,即心不妄动,不生邪念。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之目的是“修身”,即修治自己的品德习性,“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大学之道”,依据孔子“政为大”,即为政之道。“政者正也”,“正己正人”。正己即修己,亦即修身。“修己以安人。”正人即安人,亦即“齐家、治国、平天下”。现今,安人即立业、齐家、治国、平天下。 汉陆贾云:“《大学》以经之,《中庸》以纬之。”《大学》和《中庸》,一言以蔽之,曰“持经达变”。熊十力说:“经,常道;权者,趣时应变,无往而可离于经也。”“经”即常道,为不易之原则。“权”是权宜应变,为变易之措施,即所谓的“变通”。 所谓“持经达变”,是指把握“常道”,随机应变以达合理化或恰到好处,方为中庸之道,亦即“权不离经”、“万变不离其宗”。离经或离宗的权变,实为乱变、妄变。变中有常,方能变而不乱。 二、情理法、真善美与安人 “情理法”,以情为先,所重在理,理居中为“吉”。在中国,“情理”并称,“法理”并谓,可见情、法均需理,所谓“由情入理”、“摄法归理”。“徒法不足自行。”法需融情、善、理、真、美于其内里,以“安人”。 “法”需合情、合善,即需人性化,具有合目的性。“择善而固执。”“法律乃善良正义之学问(Jus est ars boni et aequi)。”“法律的箴言是:体面生活,不伤害人,让人各得其所(Juris praecepta sunt haec:honeste vivere;alterum non laedere;suum cuique tribuere)。” “法”需合理、合真,即需合理化,具有合规律性。“法之理乃法之魂(Ratio legis est anima legis)。”“法律尊重自然秩序(Lex spectat naturae ordinem)。”“判决应被作为真理来接受(Judicium simper pro veritate accipitur)。” 法之“美”是情、善与理、真之统一。“真与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这种统一,就是美的本质和根源。”“法律悦纳衡平,渴求完美,规定正义(Lex aequitate guadet;appetit perfectum;est norma recti)。” “法”融情、善、理、真、美于其里,以达“安人”,即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来维护人格尊严和正当权益,预防和消除侵权发生,给人以自由、公平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如荀子云:“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 三、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 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融情、善、理、真、美、安于其内里,而成为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美之学。换言之,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又是以民事诉讼经验(知)、民事诉讼哲学(道)、民事诉讼科学(理)和民事诉讼艺术(美)为其主体内容。 作为知识之学,民事诉讼法学首先是一种专门的知识系统,即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作所产生的专门概念、命题和原则组合成民事诉讼知识体系;作为一门高度实践性的学科,民事诉讼法学还含涉大量的“实践理性”和“诉讼经验”。 作为智慧之学,民事诉讼法学可以教授我们如何分析和处理民事诉讼问题的方法和技能;可以培养我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或者法律家的思维方式;可以提升我们确定公共政策、推动社会改革的能力。 作为精神之学,民事诉讼法学诠释如何运用正当程序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还公民以自由、公正与安定的社会秩序;传播民事诉讼当中蕴含的人文精神。知识、智慧可能被用于邪恶的目的,故需精神之学,即民事诉讼法学应当合情、合善、合安。 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之统一为美之学。作为美之学,民事诉讼法学“文质彬彬”,美在“文”(外在形式),美在“质”(精神内涵)。在民事诉讼领域,知识、智慧、精神与美相互融合,经验、哲学、科学与艺术相互交融。 “法律需要理解而非阅读(Non in legendo,sed in intelligendo leges consistunt)。”英国上议院的“Law Lord”Cyril John Radcliffe说:“We cannot learn Law by learning Law。”荀子曾说:学法律不能将之当作“械学”来学,而应学“法之精义”,才可“以浅持博”、“以一持万”。否则,“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因此,我们应当结合现代法治精神、正当程序保障,来理解并享受民事诉讼(法学)所内含的情、善、理、真、美、安。 我们应当从现代诉讼观的角度,理解民事诉讼。一方面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结点上,来理解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独立品质或独立价值,来理解民事诉讼。 我们应当“持经达变”,促成民事诉讼法(学)与时俱进。如今,诉讼程序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世界范围的变革,需要根据社会、法律和民事诉讼之“经”,审视和重塑诉讼程序的构成及意义,以实现民事诉讼的现代化。 注释: “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中庸》有云:“不诚无物。” “身有所忿愤则不得其正,有所恐惧则不得其正,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有所忧患则不得其正。” 参见曾仕强:《管理大道》,168~18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有关法美学的探讨,参见吕世伦主编:《法的真善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李泽厚:《美学三题》,485页,安徽,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 理不易明,很容易形成“强权即是公理”,所以“情理”并称,以“情”约“理”。“情”从“心”从“青”(“美”之义),属于“善”,为安人之道,也属于“美”,为“心之美者”。关于“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比较详尽的阐释,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1~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学》,42~4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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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是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和美之学。“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享受”民事诉讼法学,即享受其蕴含的“道”、“情”、“理”,享受其透出的“真”、“善”、“美”,享受其形成的“安”。
一、大学之道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
《大学》之“三纲领”是:“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八条目”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条目”系实现“三纲领”的步骤。
格物,即明白事物的道理。致知,即求得真知,理解情理。诚意,即心意诚实,毋自欺,要慎独。正心,即心不妄动,不生邪念。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之目的是“修身”,即修治自己的品德习性,“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大学之道”,依据孔子“政为大”,即为政之道。“政者正也”,“正己正人”。正己即修己,亦即修身。“修己以安人。”正人即安人,亦即“齐家、治国、平天下”。现今,安人即立业、齐家、治国、平天下。
汉陆贾云:“《大学》以经之,《中庸》以纬之。”《大学》和《中庸》,一言以蔽之,曰“持经达变”。熊十力说:“经,常道;权者,趣时应变,无往而可离于经也。”“经”即常道,为不易之原则。“权”是权宜应变,为变易之措施,即所谓的“变通”。
所谓“持经达变”,是指把握“常道”,随机应变以达合理化或恰到好处,方为中庸之道,亦即“权不离经”、“万变不离其宗”。离经或离宗的权变,实为乱变、妄变。变中有常,方能变而不乱。
二、情理法、真善美与安人
“情理法”,以情为先,所重在理,理居中为“吉”。在中国,“情理”并称,“法理”并谓,可见情、法均需理,所谓“由情入理”、“摄法归理”。“徒法不足自行。”法需融情、善、理、真、美于其内里,以“安人”。
“法”需合情、合善,即需人性化,具有合目的性。“择善而固执。”“法律乃善良正义之学问(Jus est ars boni et aequi)。”“法律的箴言是:体面生活,不伤害人,让人各得其所(Juris praecepta sunt haec:honeste vivere;alterum non laedere;suum cuique tribuere)。”
“法”需合理、合真,即需合理化,具有合规律性。“法之理乃法之魂(Ratio legis est anima legis)。”“法律尊重自然秩序(Lex spectat naturae ordinem)。”“判决应被作为真理来接受(Judicium simper pro veritate accipitur)。”
法之“美”是情、善与理、真之统一。“真与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这种统一,就是美的本质和根源。”“法律悦纳衡平,渴求完美,规定正义(Lex aequitate guadet;appetit perfectum;est norma recti)。”
“法”融情、善、理、真、美于其里,以达“安人”,即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来维护人格尊严和正当权益,预防和消除侵权发生,给人以自由、公平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如荀子云:“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
三、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
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融情、善、理、真、美、安于其内里,而成为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美之学。换言之,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又是以民事诉讼经验(知)、民事诉讼哲学(道)、民事诉讼科学(理)和民事诉讼艺术(美)为其主体内容。
作为知识之学,民事诉讼法学首先是一种专门的知识系统,即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作所产生的专门概念、命题和原则组合成民事诉讼知识体系;作为一门高度实践性的学科,民事诉讼法学还含涉大量的“实践理性”和“诉讼经验”。
作为智慧之学,民事诉讼法学可以教授我们如何分析和处理民事诉讼问题的方法和技能;可以培养我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或者法律家的思维方式;可以提升我们确定公共政策、推动社会改革的能力。
作为精神之学,民事诉讼法学诠释如何运用正当程序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还公民以自由、公正与安定的社会秩序;传播民事诉讼当中蕴含的人文精神。知识、智慧可能被用于邪恶的目的,故需精神之学,即民事诉讼法学应当合情、合善、合安。
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之统一为美之学。作为美之学,民事诉讼法学“文质彬彬”,美在“文”(外在形式),美在“质”(精神内涵)。在民事诉讼领域,知识、智慧、精神与美相互融合,经验、哲学、科学与艺术相互交融。
“法律需要理解而非阅读(Non in legendo,sed in intelligendo leges consistunt)。”英国上议院的“Law Lord”Cyril John Radcliffe说:“We cannot learn Law by learning Law。”荀子曾说:学法律不能将之当作“械学”来学,而应学“法之精义”,才可“以浅持博”、“以一持万”。否则,“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因此,我们应当结合现代法治精神、正当程序保障,来理解并享受民事诉讼(法学)所内含的情、善、理、真、美、安。
我们应当从现代诉讼观的角度,理解民事诉讼。一方面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结点上,来理解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独立品质或独立价值,来理解民事诉讼。
我们应当“持经达变”,促成民事诉讼法(学)与时俱进。如今,诉讼程序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世界范围的变革,需要根据社会、法律和民事诉讼之“经”,审视和重塑诉讼程序的构成及意义,以实现民事诉讼的现代化。
注释:
“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中庸》有云:“不诚无物。”
“身有所忿愤则不得其正,有所恐惧则不得其正,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有所忧患则不得其正。”
参见曾仕强:《管理大道》,168~18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有关法美学的探讨,参见吕世伦主编:《法的真善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李泽厚:《美学三题》,485页,安徽,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
理不易明,很容易形成“强权即是公理”,所以“情理”并称,以“情”约“理”。“情”从“心”从“青”(“美”之义),属于“善”,为安人之道,也属于“美”,为“心之美者”。关于“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比较详尽的阐释,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1~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学》,42~4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