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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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胡苑玮)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肖道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没收犯罪所得赃款34.4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肖道芝,2000年被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公司聘请为涪陵销售分公司经理。2002年10月至2007年9月,肖道芝在任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销售分公司经理期间,在公司收购加油站以及加油站改扩建工程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杜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贿赂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4万元。
  案发后,肖道芝退清了全部赃款。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认为,肖道芝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肖道芝及辩护人提出收受四川渠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人民币2万元,不能作为肖道芝受贿金额,只能算作非法收入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肖道芝退清了全部赃款及非法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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