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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个体医生张某赔偿患者林某经济损失24049.4元。 张某系某村个体医生。2001年8月2日,患者林某到张某诊所就诊,张某为其进行肌肉注射,因注射部位偏离注射区,致林某左足成下垂畸形,足背、足底感觉减退,跟腱反射消失,足跖反射消失,左足不能背屈、跖屈、外翻、内翻。2002年9月12日,经莒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林某的伤构成七级伤残。林某为索要医疗费等经济赔偿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公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行医过程中不慎将患者林某致成残疾,侵害了林某的生命健康权,其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同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暨存在医疗过错,对林某致残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林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4049. 4元(不含已付部分),分2次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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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个体医生张某赔偿患者林某经济损失24049.4元。
张某系某村个体医生。2001年8月2日,患者林某到张某诊所就诊,张某为其进行肌肉注射,因注射部位偏离注射区,致林某左足成下垂畸形,足背、足底感觉减退,跟腱反射消失,足跖反射消失,左足不能背屈、跖屈、外翻、内翻。2002年9月12日,经莒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林某的伤构成七级伤残。林某为索要医疗费等经济赔偿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公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行医过程中不慎将患者林某致成残疾,侵害了林某的生命健康权,其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同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暨存在医疗过错,对林某致残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林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4049. 4元(不含已付部分),分2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