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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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章  美) 日前,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侵害诉讼代理人的名誉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依法判令三被告为原告严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0元。
  2002年10月10日上午,泰兴市人民法院燕头法庭开庭审理自诉人张某诉被告人李某一刑事案,原告严某为被告人李某出庭辩护,庭审结束后,被告张兴某、张宝某、张新某在燕头法庭门口当众围攻、辱骂原告严某,三被告言词中有捏造事实和宣扬他人隐私之内容。围观者甚多,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02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张兴某、张宝某、张新某在公共场所对原告严某辱骂,且辱骂的言语中有捏造事实和宣扬他人隐私之内容,其行为明显贬低、毁损了原告的人格和尊严,同时给原告的身心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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