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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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3月4日电(向斌、向军华、周治考) 近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小学学生为救同伴不幸丧命,被救者作为受益人被判令补偿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救学生黄某及其父母补偿施救学生金某的父母人民币1万元。
  金某和黄某均为在校学生。2002年8月24日下午,金某、黄某等五人到河边游泳。游泳过程中,黄某不慎滑入河水深处,金某见状便过去施救。在抓住黄某伸出的手时,自己也滑入河水深处。后黄某脱险,金莫不幸溺水身亡。金某的死使其父母悲痛万分。经多次协商来果后,金某之父一纸诉状将黄某及其父母推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向黄某施放,黄某是受益人。金某不幸溺水身亡,虽然不是黄某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但全某却是为了黄某的利益而死。依照公平原则,受益人应当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就金某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给予死者父母适当的补偿。由于黄某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遂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2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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