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2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某茶艺馆租一住房作为经营场所,当水管漏水后,立即向自来水公司反映,因未得到及时修复而拒绝交付水费,在这种情况下,自来水公司将其水表拆除不再供水。于是某茶艺馆将自来水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判决被告自来水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补偿1800元。
  庭上,原告诉称:原告于2001年6月18日从第三人处租得坐落在和平区一房屋经营茶艺馆。2002年8月由于被告自来水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告自来水水管漏水,原告及时向被告反映,被告称可以解决。然而2002年8月30日被告却强行将原告水表拆除停止向原告供水。致使原告无法用水及经营,此后多次找被告要求恢复供水,但被告不予解决。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重新安装水表恢复供水,并以每日1459元标准赔偿原告自2002年8月至恢复供水之日的房租及员工工资。
  被告自来水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供用水合同,被告处登记用水户为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出租,原告改变用水性质并未通知被告及办理用户变更手续,另外被告于2002年8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但原告在没有向被告说明的情况下,拖延交纳水费,因此停止供水是有法律依据的。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所要求的损失。第三人在庭上说,原被告之间的用水纠纷我们不清楚,无法发表意见。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原告租用房水表使用人登记为第三人,基于原告与第三人为房屋租赁关系,实际用水人为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原、被告形成实际供用水关系。在履行合同中,原告在被告未认可漏水责任是被告造成的情况下,固执己见,拒交水费,导致被告采取了单方对原告停止供水的行为,故原告应承担违约在先的责任。但被告在原告未交水费就单方停止供水,应按规定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其未能证实履行该项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鉴于被告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上存有欠缺,法院酌情考虑给原告适当经济补偿。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