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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39: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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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5-04-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5]55号
发布日期:2005-04-29
执行日期:2005-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等有关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人民法院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由立案庭登记后及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查,由行政审判庭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行政审判庭执行。
二、关于费用的收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案件,每件收取一万元以下受理费。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不再收取受理费。采用冻结措施的实际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各地在执行中对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我院反馈。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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