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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7-3-5 16:55:49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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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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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07-0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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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6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06〕50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相关专题:
事业单位退休费 (1/1)
】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相关专题:
退职生活费 (1/1)
】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延长退休条件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正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及以下350元。
(二)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标准。
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退职人员按1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查处期间暂缓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发。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四、有关政策
(一)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为9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20元;起义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厅局级92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30元,工人30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300元增加退休费。
五、组织实施
区直单位和中央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驻桂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自治区驻琶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当地县级以上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工作,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再按管理权限审批。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退职生活费
,
事业单位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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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6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06〕50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延长退休条件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正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及以下350元。
(二)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标准。
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退职人员按1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查处期间暂缓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发。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四、有关政策
(一)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为9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20元;起义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厅局级92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30元,工人30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300元增加退休费。
五、组织实施
区直单位和中央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驻桂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自治区驻琶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当地县级以上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工作,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再按管理权限审批。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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