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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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要约失效的规定。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在这里,第一,受要约人因为要约人的要约而被赋予承诺的资格,没有被赋予承诺的资格的其他人,向要约人表示拒绝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有资格向要约人做出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摘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第三,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第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如果表示反悔,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是必须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才产生拒绝的效力。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要约人依照本法前条规定撤销要约,发生了要约失效的法律效力。要约人撤销要约后,收到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可以依此免除为依据,免除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的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未在此期限内承诺,该期限届满时,要约即失效。这是用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对要约的全部接受,凡是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都应当人未是新的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后,在“承诺”中队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当然是一个新的要约,受要约人实际上就变成了要约人,原要约人称为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原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后,要约人可以对该要约的内容进行变更、扩张等,如果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话,此时应当构成一个新的要约。此外应该注意的是,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能力,即使承诺,也不会导致合同成立。
郑小敏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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