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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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如前条所述格式条款的弊端,在实践中,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严格的把握。格式条款在三种情形下是无效的。
  一,如果格式条款合同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无效合同的;主要有:(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如果格式条款合同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如果格式条款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公平原则的。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使其产生效力。
  郑小敏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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