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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7 15:35: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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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沈海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是我国司法领域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越来越突出,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针对此现象,2012年8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法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严格规范了此类犯罪的轻刑化问题,但是实践中渎职侵权犯罪判处实刑少,量刑偏轻,缓刑和免于处罚多的问题依然大量存在。本文结合基层县院反反渎办案实际,试就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现状及其原因、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现状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共涉及多个方面44个罪名。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对于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和危害后果的犯罪,大量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来说是量刑上的不均衡,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轻型化,致使该类犯罪的社会影响程度相对较低,广大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不了解,不熟悉,不关心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另外由于大量的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没有实际服刑,还照常上班,甚至不影响提拔晋升,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影响不大的问题,致使法院判决不如一个严重行政和纪律处分对当事人影响大,也严重的影响了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的效果力度。
  虽然2012年出台了两高《意见》,从多个方面规定了该类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详细情形,并要求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但是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依然大量存在。尤其是免于刑事处罚,几乎占据了渎职侵权犯罪判决的绝大部分,甚至有些地方大部分县区院的绝大多数渎职侵权判决都是免于刑事处罚。这是一种极其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二、造成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主要原因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不是一天形成的,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量刑起点高,法定刑偏低,刑罚规则相对不完善造成了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的可操作性比较大。渎职侵权犯罪相对于一般犯罪量刑起点比较高,需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才能构成犯罪,但量刑却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给人以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很轻直观映像,也给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提供了空间。另外,刑法规则的相对不完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变得非常大,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多发。
  (二)社会各界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与渎职侵权犯罪犯罪巨大危害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共识度偏低。社会公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于渎职犯罪容忍度较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认为贪污贿赂才是犯罪,工作失职不算什么,进行教育和纪律处分就可以了,不必要判刑伏法。这种意识的大范围存在也给渎职侵权犯罪轻型化问题提供了存在的土壤。
  (三)地方干扰和阻力较大。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一些领导干部担心影响本部门干部的积极性、影响当地的发展和稳定,不理解、不支持检法机关严重查办和处理。一些地方在发生渎职侵权犯罪后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时,往往以各种理由理由婉拒和搪塞,导致调查时间过长,一些用于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散失,一定程度上也也造成了严肃查办和判决的难度。一些领导干部往往以教育挽救干部、维护单位形象等理由到检察机关和法院说情,甚至给检法机关施加压力,让检法机关对嫌疑人和被告人从轻处理和判决。以上这些情况使司法机关面临较大的阻力和压力,很多案件办不下去,即使最后办下去,结果也是失职渎职的官员被从轻处理,大量地适用缓刑、免刑,鲜见实刑。
  三、解决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从立法的角度加以完善。 首先,要从立法上完善渎职侵权犯罪刑罚的具体适用规定,严格掌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和标准,通过对犯罪情节、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数量程度的具体量化而对刑期作出合理的,有层次的分解。2012年的两高《意见》就是一个这方面的规定,但是还有继续细化的必要和空间。其次是适当提高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定量刑标准和重特大标准,通过提高法定刑,改变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不足,提高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和巨大社会危害性的重视程度。再次就是增设渎职侵权犯罪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规定详细的操作细则,使相关法律具有严格的可操作性。
  (二)加大宣传,提升社会认知程度。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渎职犯罪轻型化问题的危害性,使人们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轻型化不仅破坏了现有的法制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将对国家未来的发展将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这种潜在的危害性比其现实危害更具有破坏力。从而使司法者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防止对渎职侵权犯罪判决轻刑化,提高渎职侵权犯罪量刑幅度。
  (三)加强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 充分发挥市级人民检察院的主体作用和办案指挥平台的作用,对于基层检察院发现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由市级院统一组织查办,必要时抽调其他县区检察院人员参与,实现异地办理,异地审判。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干扰和助力,防止渎职侵权犯罪轻型化问题。
  总之,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重大危害性犯罪,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惩治的力度,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应该不断提升反渎职侵权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坚决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型化,实现立查准确、判决有力、社会震慑力强的效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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