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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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贸公司所属的职工医院赊购某医药公司的药品,结算时,对第5次的药款9799.65元,却以没有欠款手续为由拒绝给付。日前,医药公司一纸诉状,将工贸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法院通过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认定事实为:2001年1月至同年11月间, 工贸公司下属的职工医院先后5次赊购医药公司药品。医药公司送药到该医院后,该医院开具入库单,凭该入库单将该药品入库并记帐。2001年12月,职工医院办理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由工贸公司承担。清理帐目时,发现在2001年8月30日给付医药公司药款帐目中没有相应的入库单作记帐凭证,便将2001年11月22日的入库单代替2001年8月30日的入库单记帐。医药公司向工贸公司主张职工医院尚欠其2001年11月22日的药品款9799.65元时,工贸公司却以没有欠款手续为由,拒绝给付。法院认为,职工医院欠医药公司药款的事实存在。对此欠款,职工医院应予偿还。但因该职工医院已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工贸公司又系其债权债务的承继人,故该债务应由工贸公司负责清偿。故法院依法判决工贸公司给付医药公司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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