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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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2月9日电(张中华) 近日, 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派员专程将38万元汇票交到钟祥市人民法院, 为自己10年前的弄虚作假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992年12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钟祥市支行借给海口海翔工贸公司100万元现金,到期后,海口海翔工贸公司仅偿还61.5万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钟祥市支公司多次索要余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1992年11月12日,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下属某办事处向海口市工商局出具银行存款证明,证明海口海翔工贸公司当天在该办事处有存款100万元。但海口海翔工贸公司从未在该办事处开设帐户,也没有100万元存款。海口市工商局凭该存款证明向海口海翔工贸公司核发了法人营业执照。据此,法院判令海口海翔工贸公司偿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钟祥市支公司借款38.5万元,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在虚假证明100万元对海口海翔工贸公司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钟祥市支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钟祥法院在执行海口海翔工贸公司无能力后,遂向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并通知中国银行督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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