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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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4日,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的一对母子来到市检察院技术处,感谢检察官运用文检技术揭露伪证,为他们讨回了公道。
  韦某与前妻张某生有一子,离婚后韦某再婚并生有一女,张某与儿子一起生活。2002年5月,韦某遇车祸突然死亡,其子要求对韦某的遗产依法继承,韦某的妻子不同意。张某代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韦某生前所住的二室一厅房产。韦的妻子提出房子是自己母亲购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法庭出具了标注日期为“2000年2月4日”,并由其母签名的《房屋买卖契约》。原告对契约形成的时间提出质疑。为甄别真伪,龙港区法院委托葫芦岛市检察院技术处进行物证鉴定。
  受案后,文检人员经检验,作出了“送检的《房屋买卖契约》不是标注日期(2000年2月4日)所形成的”鉴定结论。据此,法院依法认定韦某儿子的继承权,剥夺了被告部分继承权,将韦某的遗产共计4.5万元判给被告女儿、韦某儿子各2万元,被告得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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