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6: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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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解读:完全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只不过在具体用词上,以“受害人和行为人”取代了“当事人”,以“损失”取代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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