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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2月10日电(王和成 刘文华) 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商业银行非法揽储引发的存款合同纠纷案,并判决驳回某单位的诉讼请求,决定将超出法定利率的495176.57元收缴国库。 1995年9月22日,泸县某单位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存款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某单位)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乙方(某商业银行),存入的基金达到一定数额后,乙方自动转入甲方的定期存款,存期五年,年利率为13.86%,所结利息转为定期存款。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基金存款按季计息,月利率为11.55%,且按三年以上保值率保值。协议签订后,该单位在该银行共存款8815054.9元,而银行按约定将结息清单出具给了该单位入帐。存款到期后,银行按国家公告的利率支付利息,双方为495176.57元利息未支付发生纠纷,该单位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和公平竞争原则。被告属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中 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规章,可被告与原告所签合同的约定利率,超过了人民银行公告的利率,其行为属变相提息的非法揽储行为,双方所约定利息的超出国家法定利率的部分应属无效,原告诉求被告实际支付此部分利息于法无据,不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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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2月10日电(王和成 刘文华) 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商业银行非法揽储引发的存款合同纠纷案,并判决驳回某单位的诉讼请求,决定将超出法定利率的495176.57元收缴国库。
1995年9月22日,泸县某单位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存款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某单位)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乙方(某商业银行),存入的基金达到一定数额后,乙方自动转入甲方的定期存款,存期五年,年利率为13.86%,所结利息转为定期存款。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基金存款按季计息,月利率为11.55%,且按三年以上保值率保值。协议签订后,该单位在该银行共存款8815054.9元,而银行按约定将结息清单出具给了该单位入帐。存款到期后,银行按国家公告的利率支付利息,双方为495176.57元利息未支付发生纠纷,该单位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和公平竞争原则。被告属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中 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规章,可被告与原告所签合同的约定利率,超过了人民银行公告的利率,其行为属变相提息的非法揽储行为,双方所约定利息的超出国家法定利率的部分应属无效,原告诉求被告实际支付此部分利息于法无据,不应予支持。